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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法令2字眼违宪案 法院批准政府上诉

(布城13日讯)今日批准政府,可针对此前裁定1998年通讯及令第233条文,采用的2个字眼违反的判决,入禀上诉申请。

主席拿督阿布峇卡为首的三司,今日在聆听政府为获上诉准令,而提出要求法院解答4道法律问题的申请后,一致批准政府可入禀上诉案件,以寻求法院解答其中2道法律问题和由三司另添加的一道法律问题。

另2名法院法官是丹斯里娜丽妮和拿督诺丁哈山。

阿布峇卡指出,由三司拟定的法律问题,是第4(2)条款在此案构成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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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 >>上诉庭裁决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第233条“冒犯”“惹恼”字眼违宪


至于政府获准要求法院在上诉案件中解答的2道问题,包括有关英国和欧洲对类似于上述法令第233条文和第10条款的法律解读方式。

另一道问题则是上述法令第233条文的宗旨,包括内容阐明“冒犯”(offensive)和“惹恼”(annoy)他人的2个字眼,是否旨在避免公共电子通讯网络遭滥用和维护基本社会守则,并是否隶属第10(2)条款阐明出于维护公共秩序与道德的目的范围之内。

相关新闻 >>柯玉莉起诉政府 上诉庭8月19日下判

是于8月19日,在非政府组织“难民避难所”(RFTR)创办人柯玉莉,申请挑战1998年通讯及令第233条文采用的上述2个字眼一案中,裁定有关字眼违反与宪法第8条款同读的第10(2)(a)条款。

莎阿南高庭是于2023年9月,驳回柯玉莉入禀的上述民事诉讼,但她随后向申请上诉,并成功上诉得直。

上述法令第233(1)(a)条文阐明,任何人“意图惹恼、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通过网络发表任何“淫秽、猥亵、虚假、威胁性或冒犯性”的言论,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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