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6日讯)两名男子在商业场所偷电等4控状后,在被控上地庭时认罪,遭判罚款5万令吉,若未能缴付罚款,则以监禁15个月取代。
被告分别为25岁的马祖安莫哈末和19岁的文希叶(译音)。他们被控在8月20日早上10时30分至下午2时4分之间,在古晋短廊石角路一带的商业场所偷电,而抵触1994年电供法令。
在首控状,他们被指擅自干扰电表与主开关的电力装置,并危及持牌电器设备的安全,因此抵触该电供法令第33(3)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被告认罪,被判各自需要守行2年,保释金为5000令吉。
第二项控状指他们,安装盗窃电缆和干扰电表连接,而抵触电供法令第33(7)(a)与33(7)(b)条文,也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被告因认罪,而各罚款5000令吉,否则就得坐牢3个月取代。
第三项控状,指两名被告故意切断电源,并非法输送到另一电表,而抵触相同法令第33(9)(b)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21(2)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法官判处各罚款2万5000令吉,否则监禁6个月取代。
最后控状指被告,擅自篡改连接至电表与主开关的电力仪器,以致无法准确记录使用电量,抵触同法令第33(5)条文;被告认罪后各罚款2万令吉,否则得监禁6个月取代。
辩方律师克莱曼王和克里斯托弗陈(人名译音)则请求法庭,基于2人属初犯,且受命于尚在逃逸雇主指示行事要求轻判。
主控官罗纳菲利克斯副检察司则敦促法庭,作出具阻吓性判决,并强调偷电罪行的严重性,而案件由地庭法官赛夫巴哈里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