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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体罚制度 教师可体罚恶行男生 禁公开执行免伤自尊

(吉隆坡23日讯)据教育部2003年通令,校长可下放权力给特定老师,在校内犯下中度和严重纪律行为的男学生;但校长或教师鞭打学生时,不可选在周会或正在教学的课室,因这会伤害学生自尊心,并会对学生个人发展留下负面效果。

至于女学生,则一律禁止使用

时任教育总监拿督阿都拉菲,于2003年10月29日向学校发出上述通令,称1959年教育条例()阐明,有关必须出自给予学生教训(Pengajaran),而并非基于老师生气和报复学生心态。
 
“校长或教师必须了解,使用藤鞭鞭打学生是属于教育过程,但不是一项破坏学生身心的工具。教师也需要了解,鞭打只是让学生知道,主要是作为他们抵触问题的一个教训。”

通令说,教师对在校内犯下中度纪律问题的学生,只能使用轻型藤鞭鞭打学生的手掌心,而犯下严重纪律行为的学生,教师可使用轻型藤鞭鞭打在有衣物遮盖的屁股。

通令补充,任何行为必须要做记录,包括学生犯下什么纪律问题、鞭打次数、被鞭打部位、学生名字、鞭打者和证人签名。


根据通令,大过行为包括了携带、持有、使用或分销烟酒产品;携带或使用武器或危险工具;反抗、威胁、殴打、恐吓、伤害或勒索教师、巡察员和学生;霸凌、虐待或强迫其他学生;做出淫秽、窃视和不道德行为;以及同一学年连续旷课达30天、或间歇性旷课累计60天等。

中过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滥用或使用学校的电器设备和电力资源;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校园范围;不诚实、欺骗、说谎或在考试中作弊;发型过于夸张或佩戴过多首饰;以及涂鸦等。

小过行为包括未穿着完整校服;在课室喧哗影响其他班级;上课迟到;干扰教师;以及未带书本、未做功课、不专心听课等。

纪律行为和可以进行的惩罚

纪律行为 可以进行的惩罚
1 大过 以轻型藤鞭隔着衣物鞭打屁股(最多三下)
2 中过 以轻型藤鞭鞭打手掌心(最多三下)
3 小过 予以警告和辅导
(示意图/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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