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3日讯)尽管中国籍幼儿园华文教师否认伤害2岁女童,但呈堂的电眼画面明显可见她使用的力道,因此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
法官指被告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却间接承认曾做过伤害女童的事。
32岁的中国籍被告吴佳颖(音译)案发时是一名幼儿园华文教师。她面对一项抵触儿童与青少年法令的控状,指她2022年5月11日早上10时17分至11时22分之间,在幼儿园对受害女童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她涉嫌强行把女童放在地上和椅子上、抓着两岁女童的左手臂,将她提起,在教室内拖行、还抓着她的肩膀,大力摇晃女童,并重复指着女童,接着抓着和摇晃她的左手臂。

被告不认罪,抗辩时供称自己当时压力很大,看着女童坐在她面前哭,自己也感到很崩溃。
案经审讯后,法官昨日裁定她罪名成立,展期至11月25日下判。
法官指出,要定被告的罪,控方得证明三点,即(一)案发时女童是被告负责的学生;(二)被告的确造成女童不必要的痛楚;(三)被告当时的举动是故意为之。
法官说,虽然被告一开始称女童应是幼儿园全体上下的责任,但最终承认是她和另一名教师一起负责女童所属的班级。
另外,从电眼画面可见被告用力把女童放在地上后再移到孩童椅上,之后又用力抓着女童的左手臂,把她举起后拖着她从一端走到另一端,以及抓女童的肩膀用力摇晃,这都对女童造成了痛楚。
法官认为,上述不是意外或是无法避免的行为,被告也为每一个举动做解释,声称是为了“安抚”女童,带她到安全的地方等。从被告给予的解释,法官认为被告不否认自己是有意为之。
被告在结陈词使用AI工具被训
法官提醒被告,若要用人工智能工具助她准备文件,应当遵守法庭针对使用人工智能(AI)的指导方针。
法官在庭上也指责被告多次没遵守法庭定下的期限呈交文件,而每次也没把文件发给控方。
另外,法官也提到被告在结案陈词中使用AI工具的做法。
她说,被告并没有查证AI提供的内容,也没有查证案例来源或与案件的关联等。法官指这些都是“AI幻象”。
结案陈词中,被告称女童疑似是特需儿,她把女童的情况告知校方但校方不加理会,而自己工作压力大,精神状况越来越差,才会做出过激行为。
针对被告提交的医药报告里,医生证实她患严重抑郁症,罪行也与抑郁症相关,法官并不卖账,指医生无法提供细节或举例说明相关症状在何时或如何出现,说法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