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仲裁庭裁定,由于陈剑达担任董事的建筑公司,无法如期完成华裔商人拿督曾友祥住家的装修工程后,后者合法终止与该公司签署的建筑合同,因此可为所蒙受的损失向答辩人索赔。
根据仲裁庭发布的裁决书,曾友祥曾于2020年6月25日至同年12月28日,按工程进度向上述建筑公司,支付了88万5101令吉14仙的装修费。
仲裁庭指出,曾氏委任的建筑工程估算师到其住所实地勘查与评估工程进度后,准备了一份报告说明经他评估的工程进度和总值,分别仅达78%,即85万2525令吉44仙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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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接纳这名专家的评估结果,裁定申索人已成功证明确曾支付上述装修费,因此曾氏已超额支付建筑公司多达3万2575令吉70仙的款项。
基于上述情况,仲裁庭裁定曾友祥可向建筑公司,索取此前已多付该公司的3万2575令吉70仙款项。
曾友祥的代表律师是来自达日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江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