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中一生多刀刺死中三生命案震惊全国,也让人关注少年或儿童罪犯在国内犯案后所会面对的法律制裁;一般上,政府已制定多项相关法令包括2001年儿童法令,在保障儿童权益和福利之余,也处理涉及儿童的刑事案件。
儿童法令阐明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应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与处遇,而在涉及死刑的情况,若未满18岁则不得对其宣判或记录死刑,作为替代,将由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决定其监禁期限。
尽管儿童法令有权审理、裁决或处理针对儿童的指控,但不包括可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且裁决方面也面临一些限制,如10岁以下的儿童不得被送往少年感化院(sekolah diluluskan)、14岁以下儿童不得被送往亨利格尼学校(Sekolah Henry Gurney)及判处监禁等。
以下为综合儿童法令条文及国家法律援助局(JBG)宣导册子所整理的资料:
■在2001年儿童法令之下,儿童的定义为何?
根据儿童法令第2(1)条文,儿童指的是:
a. 未满18岁的人;
b. 就刑事程序而言,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事法典第82条文的规定。
根据刑事法典第82条文,10岁以下儿童作出的任何事情均不属罪行。不过,在相同法典第83条文也阐明,10岁以上但不满12岁的儿童,若其理解力尚未成熟至足以判断当时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程度,则不属罪行。
■儿童被当局逮捕后有哪些权益?
根据儿童法令第83A条文,被捕的儿童不得上拷,除非导致其被捕的罪行属于重罪,或儿童以暴力方式拒捕,或试图逃避逮捕。
在儿童被捕时,应被告知其被捕的理由,而警员在进行任何形式的问话或录供前,应尽速联络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属,及一名品行官(pegawai akhlak),并告知该名儿童目前所在地点、被捕原因,及该名儿童有权与其选择的律师谘询。
警方应将一份控状副本及其他必要资料交予该名品格官,以便该官采取必要行动,准备或获取一份品格报告,视情况而定。
■儿童被拘留时须遵守哪些程序?
儿童在警局被拘留期间、被带往或带离法庭,或在任何法庭出庭前后等候期间,应与成人罪犯隔离。女童则应由一名女性照护。
■儿童如何受审?
儿童只能在儿童法庭受审。但若儿童与成年人一起被控,该案件应由儿童法庭以外的其他法庭审理,且有关法庭须就有关儿童行使儿童法令第11条文所赋予儿童法庭的一切权力。
■儿童法庭的定义?
儿童法庭可审理、裁决或处理针对儿童的任何指控,或行使儿童法令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所赋予或将赋予儿童法庭任何其他权限。
■儿童法庭的权限?
儿童法庭有权审理所有罪行,唯独不包括可被判处死刑的罪行。
■在犯罪行为获证实时,儿童法庭有什么权限?
– 对该名儿童给予警告并予以释放;
– 当该名儿童签署守行令并同意遵守法庭所设的任何条件时,予以释放;
– 谕令该名儿童交由其亲属或其他符合资格及合适的人士监护,监护期限由法庭决定及遵守法庭所设的任何条件;
– 谕令该名儿童支付罚款、赔偿或堂费;
– 发出社区服务令;
– 在儿童法令第98条文下发出缓刑令;
– 谕令该名儿童被送往少年感化院(sekolah diluluskan)或亨利格尼学校;
– 对14岁以上且所犯罪行可处监禁的儿童,在符合儿童法令第96(2)条文下,地庭有权判处任何监禁期限。
■对儿童施加监禁命令是否存在任何限制?
根据儿童法令第96(1)条文,未满14岁的儿童不能因任何罪行被判处监禁,或因未能支付罚款、赔偿或堂费,而被判入狱。
年满14岁的儿童,若仍有其他合适的处理方式,如缓刑、罚款、送往少年感化院或亨利格尼学校等,则不得被判处监禁。
若对年满14岁的儿童判处监禁,则不得允许其与成年囚犯混合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