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一名水管工因用衣架虐打11岁女儿,导致她的嘴唇及背部受伤,今日被地庭判处罪名成立,罚款8000令吉。
一旦无法缴付罚款,42岁的被告将监禁8个月作为代替。
法官依兹拉里占也谕令被告在支付1000令吉担保金和一名担保人下,履行2年的守行令,并在6个月内完成36小时的社区服务。
被告被控于今年10月3日下午2时,在甲洞大都会公园(Taman Metropolitan)的一间公寓内,对其11岁又10月大女儿,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了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
在此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较早前,主控官依克万副检察司以公共利益及受害者所遭受的创伤为考量,要求法官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儆效尤。
“受害者遭受虐待不仅留下身体上的伤疤,还有精神创伤,甚至离家出走。被告作为亲生父亲,本应保护女儿,而非虐待她。”
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今日坐着轮椅出庭,他表明对自己的行为已悔改,希望法庭能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