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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商业广告仍在播 运动部:未违法

(台北12日综合报导)中华台北奥运羽球双金得主出任运动部首任部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然而,他过去拍摄的部分广告仍在播出,也引来外界与媒体的讨论。

对此,运动部今日发表声明表示,相关事项皆合法合规,并强调在上任前已主动终止所有续约中的代言与活动。

中华台北羽球奥运双金得主李洋(右)。(图自李洋面子书)

运动部进一步说明,依现行规定,公务员得以本人名义使用其智慧财产权与肖像权,或一次性授权他人使用并获得合理报酬。的相关肖像授权合约皆于就任前签订,并未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因此,相关厂商依合约拥有在授权期间内继续使用肖像的权利。

此外,运动部强调,自上任起已不再参与任何代言活动,现阶段仅剩的肖像授权合约也将依约履行,他本人不会参与站台或其他宣传行为,未来亦不会续约或签订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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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部5点说明如下:


一、 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第2项规定“前项经营商业,包括依公司法担任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负责人、依商业登记法担任商业负责人,或依其他法令担任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相类似职务。”

二、 又公务员服务法第15条第6项规定,“公务员得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依个人才艺表现,获取适当报酬,并得就其财产之处分、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之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

三、 另铨叙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号令规定,公务员所有之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得以自己名义运用或一次性授权他人使用而获取合理对价(包括从事相关商业活动而获致符合一般社会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违反服务法第14条第1项及第15条第7项规定。

四、 依前述规定,公务员本就可以自己名义运用或一次性授权他人使用肖像权而获取合理对价,而部长相关肖像授权合约本是于上任前签订,并未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因此依合约精神厂商本有权利走完合约内容。

五、 为避免争议,部长已于上任前主动解除所有已续约的代言和活动,至目前尚余肖像授权合约,于执行期间不会参与任何站台等宣传活动,俟合约完毕后,也不会再有续约跟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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