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首相署法律事务部今日发布《刑事法典和2001年儿童法令常见问题问答录》,阐明刑事法典和其他惩罚性法律,都不会免除任何个人的刑事责任,包括18岁以下少年和儿童。
有关问答录内容提及,每个人需为犯下罪行负责,包括18岁以下者,案件和刑事责任也不会因儿童身分有所改变,但提控程序方面则需注意保护儿童信息。
“2001年儿童法令规定,必须保护儿童尊严和权利、不得向公众披露儿童身分,涉及儿童的提控须闭门进行。”

问答录指出,2001年儿童法令作为一项程序性法律,提供处理被控刑事罪行儿童案件的框架,旨在照顾触法儿童和提供康复改造,避免媒体透露儿童身分;刑事法典则规定刑事罪行及刑罚。
问答录阐明,该法令保护包括受害者、证人及作为被告的所有儿童,但触法儿童仍可在刑事法典下被判刑。
“而儿童法庭与一般刑事法庭的区别在于前者由1名推事主持,并有2名顾问提供协助与建议,当中1人必须是女性。”
此外,问答录表明,传播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个人名誉和安全,或威胁国家安全的假消息属于刑事犯罪。
“根据刑事法典第124I条文,任何人以口头、书面、印刷媒体、或包括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何方法传播虚假报导,或作出可能引起公愤的虚假陈述,可被判最高坐牢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