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讯)上诉庭今日批准马大新青年前主席黄彦铬,可为他被判于2019年在毕业典礼上,举牌侮辱马大时任校长拿督阿都拉欣罪成和罚款1万令吉的刑罚,向上诉庭入禀上诉申请。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三司,今日在聆听黄彦铬的代表律师钟盈欣以及主控官扎基阿斯拉夫的陈词后,一致发出上诉准令给黄彦铬;另2名法官是拿督莫哈末再尼和拿督诺琳。
阿兹曼宣判时说,三司认为黄彦铬在此案,提出有关刑事法典第504条文(蓄意侮辱并意图挑衅他人破坏公共安宁)的法律问题,已符合可获上诉准令的门槛。
因此,三司批准现年29岁的黄彦铬可入禀上诉申请,让上诉庭进一步聆审其上诉理据。

黄彦铬被控于2019年10月14日大约早上10时,在马大东姑大礼堂举行的第59届毕业典礼上,蓄意羞辱阿都拉欣,激怒后者和出席毕业典礼的嘉宾,并知道他们可能因被激怒,而将作出破坏公共安宁的事。
因此,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504条文;一旦罪成,将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钟盈欣今日在上诉庭陈词时指出,其当事人为获得上诉准令,而提出7项法律问题,当中包括上述控状内容是否存在缺陷一事。
她说,控方没在控状内容,具体陈述黄彦铬是如何犯罪的详情,包括他在案发当年,是如何通过羞辱阿都拉欣的举动,而激怒身为第11名控方证人的阿都拉欣和出席上述毕业典礼的嘉宾。
“控状内容仅指申请人(黄彦铬)‘羞辱和通过此举’,却没讲解是如何通过‘此举’,可激怒第11名控方证人和毕业典礼嘉宾的详情。”
黄彦铬的代表律师也包括陈月慧和张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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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马大土木工程系毕业生的黄彦铬是于2019年10月14日,因不满马大时任校长拿督阿都拉欣在“马来人尊严大会”上发表的言论,愤而在毕业典礼上高举纸牌,内容列明阿都拉欣应辞职的五大理由。
马大随后向警方投报,促请警方调查此案。
因此,黄彦铬于2020年2月26日在推事庭,被控通过蓄意侮辱和激怒阿都拉欣的方式,令后者破坏公共安宁的控罪,但他否认有罪。
他被控于2019年10月14日,在马大第59届毕业典礼上,蓄意羞辱阿都拉欣激怒后者和出席毕业典礼的嘉宾,并知道他们可能因被激怒,而将作出破坏公共安宁的事。
推事伊丽玛丽斯卡于2023年10月9日,裁定黄彦铬罪成和判处他罚款5000令吉。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于4月15日,驳回黄彦铬针对推事庭的裁决入禀的上诉申请,并将其罚款增至1万令吉。
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50条文,如果被告要寻求推翻的高庭裁决,是源自于从推事庭开审的案件,则需先获上诉庭发出上诉准令,才能向上诉庭入禀上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