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日讯)联邦法院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规定,主办单位在集会前5天,须知会邻近警局,否则视为违法且可罚款1万令吉的第9(5)条文违宪。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是在今早聆听民主联盟党(MUDA)前总秘书阿米尔挑战有关条文合法性后,援引联邦宪法第4(1)条款做出上述裁决,她也谕令将阿米尔面对的刑事案件移交高庭审理。
其他法官包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甘达、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丽妮、拿督罗扎丽雅以及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
东姑麦蒙在宣读裁决时指出,2012年和平集会第9(5)条文阐明的刑罚,超越了联邦宪法第10(1)(b)条款的限制。
她说,将人民举行集会的权利视为犯法,与干涉他们出席集会无异,同时表明无论主办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条例,一旦有关集会演变成暴动,警方有权针对相关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采取行动。
“2012年和平集会第9(5)条文将举办集会,而非出席集会视为犯法行为就显示了上述情况。”
“更糟糕的是,该条文即使在个别集会和平结束后仍适用,因为主办单位仍会因为主办集会被提控,然而这是联邦宪法第10(1)(b)条款所赋予的权益。”
阿米尔被控在2022年8月14日下午2时,在东姑阿都拉曼路十合购物中心前广场举行濒海战斗舰(LCS)项目集会,但没有在集会5天前知会金马警区,因此牴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9(5)条文下治罪。
联邦法院判决是人民的胜利
阿米尔则形容,联邦法院判2012年和平集会第9(5)条文违宪,是人民举行和平集会的胜利。

他在周二上午的审讯后,透过社媒X发布上述事项,同时也发文感谢各方人士。
“感谢可能最后一次审理案件的东姑麦蒙,感谢拿督瓜迪亚星、陈云欣(译音)和梁信友等等的律师朋友们,也感谢出庭支持的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