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一名前联昌投资银行家因诈骗投资者20万1000令吉,今日在地庭俯首认罪后,被法庭判处监禁2年及罚款100万令吉。
法官诺玛是在被告鲁万承认一项在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令第179(b)条文下,所提出的投资诈骗指控后,做出上述判决。
“自由今日大马”报导,证券监督委员会表明,法庭也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将另9项在同一条款下提出的控状纳入考量。

鲁万曾担任联昌投资银行债务资本市场副主任,他遭到该委员会逮捕后,于去年9月在上述法令第179(b)条文下,面对10项控状,并在相同法令第58(1)条文下,面对另一项控状。
该委员会说,鲁万今日也承认了涉及该法令第58(1)条文的指控,即无牌进行基金管理活动。
法庭就此判处被告监禁两年,而两项监禁刑期同时执行;不过,若被告无法支付100万令吉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
该委员会说,被告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向7名投资者声称他将把他们的资金投资在大马和外国证券交易所,但这些资金却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其它用途。
被告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2C条文所提出的认罪协议申请,而承认有关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