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9日讯)一名本地男子以想见母亲为由,私自破坏并摘除佩戴的电子监控器(EMD)装置,违规离开限制区,今日在推事庭承认违反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POCA)两项罪行,其中一项罪名被判监禁两年。
被告莫哈末阿米鲁(38岁),是于今早在芙蓉推事庭面控,涉嫌违反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15条文,从2022年1月21日至2024年10月2日,限制居留在芙蓉沙都区。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在其被勒令限制居留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指定区域的罪行,是于2024年7月27日约晚上10许,在芙蓉百美花园一家洗车店被揭发。
被告上述行为抵触了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15(4)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低两年,最高5年。他聆听完控状后,在推事努鲁莎奇娜面前俯首认罪。
被告同时承认第二项控状,即指其涉嫌破坏和摘除在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15条文下,佩戴的电子监控器装置;因此抵触了1959年防止犯罪法令15A(6)条文,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
主控官副检察司聂努阿琪拉申请另择日期,对被告的第二项控状涉嫌损坏电子监控器的罪行进行陈述和量刑,案件择定5月21日过堂,不允许保释。
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律师赛益法迪尔则代被告求情,并指被告虽是位鳏夫及无子,但仍需赡养68岁母亲。
根据案情,被告之所以会破坏并摘除他佩戴的电子监控器装置,是想离开限制监控区去见母亲。
推事努鲁莎奇娜在被告认罪后,宣判被告第一项控状罪名成立,判决监禁两年,监禁期从被告被捕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