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9日讯)宪法专家拿督旺阿末法乌兹强调,在非己有土地上建立宗教场所,是触法行为;同时根据联邦宪法第11(3)条文,非穆斯林不能在没有合法组织下,设立宗教场所。
“非穆宗教团体可在地主允许下建立宗教场所,但仍须遵守现行法律。”
他针对隆市百年兴都庙拆迁风波,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访问,认为若过于退让,将助长极端团体藉宗教名义牟利。
旺阿末建议,各宗教团体应在章程中明确规范资产管理,也促请社团注册局(ROS)制定更客观的指导方针,简化非穆宗教场所的行政管理程序。

他补充,宪法规定,非穆团体不能透过政府税收或基金获得资助,但可依靠募捐筹款。
“这与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地位不同,中央与州政府可直接资助伊斯兰机构。”
资深律师莫哈末再努丁说,联邦宪法第11条文赋予宗教信仰与实践自由,但第11(3)(c)条文明确规定,各宗教团体有权取得、拥有并依法管理资产。
第11(5)条文则阐明宗教自由受法律约束,禁止如在未经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设宗教场所等违法行为。
“根据第11(2)及11(5)条文,政府不得免费提供土地作为非穆宗教场所,无论是仅供使用或透过土地转让。”

再努丁补充,任何土地征用皆须政府批准,并依合法程序进行。
据早前报导,位于印度清真寺路,拥有130年历史的斯里帕特拉卡利亚曼兴都庙(DSP庙)将被拆除,以让路兴建清真寺;在经过庙方与隆市议会及Jakel公司商议,确定迁庙至距离原址仅50公尺的新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