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4日讯)联邦法院维持上诉庭原判,裁定执业医生有权根据1952年毒药法令,依法在仅限于治疗患者的用途下,提供伊维菌素(Ivermectin)药物。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为首的三司,昨日一致驳回政府和卫生部,因2名执业医生在起诉政府的诉讼中,获上诉庭宣判执业医生,可依法为治疗患者,提供伊维菌素的裁决而入禀的上诉申请。
另2名法院法官分别是丹斯里纳丽妮和拿督诺丁哈山。
东姑麦蒙在书面判词内指出,根据1952年毒药法令第19(1)(a)条文,依法注册的执业医生可销售、供应或配药,为任何人士提供被列入该法令第一附表,即药物列表B组的药物,当中包括伊维菌素。
她说,执业医生可提供上述药物的条件,是有关人士必须是他们的患者,而配药是供治疗目的。
“因此,我们认同此案答辩人的陈词,即在1952年毒药法令第19条文下,第二答辩人与其他所有合法注册的执业医生一样,可依法为患者提供伊维菌素,但仅限于治疗用途。”
此案的答辩人是2名执业医生,即大马功能医学与跨学科医学发展协会主席威占德兰以及仄阿米尔医生。
三司在书面判词中,陈述此案的缘由与背景。
2021年6月14日,雪州药剂服务组的一名调查官,进入第二答辩人即仄阿米尔的诊所,并在诊所内向一名助理,购买了一盒伊维菌素药片。
上述调查官购买上述药片后,雪州药剂服务组的其他官员接着进入诊所,扣押了据称是伊维菌素药物的药片和胶囊。仄阿米尔随后因此而被控上推事庭。
大马化验局对上述被扣押的药品进行化学分析后,通过一份2021年12月3日的报告,证实那些确实是伊维菌素药物。
根据1952年毒药法令
医生可为患者提供伊维菌素
东姑麦蒙强调,法院三司和上诉庭一样认同答辩人的陈词,即此案的问题不是关于伊维菌素治疗新冠肺炎的成效,而是答辩人和其他合法注册的执业医生,是否有权可根据1952年毒药法令,在仅限于治疗患者的情况下,为他们的患者提供伊维菌素。
因此,她声明,三司在审理政府的这宗上诉案件时,关注的重点在于诠释上述法令条文和1952年毒药条例。
威占德兰和仄阿米尔因不满雪州药剂服务组官员于2021年6月14日,到仄阿米尔的诊所展开的突击和扣押行动,因此一起在当年9月21日,入禀高庭起诉政府及卫生部,要求高庭定夺合法注册的执业医生,可否在上述法令与条例同读的情况下,为病人提供伊维菌素药物。
2名医生在入禀上述民事诉讼后,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导,仄阿米尔随后因售卖伊维菌素而被控上推事庭,此案至今还未审结。
高庭此前裁定,上述2名医生寻求法庭作出的庭令,确实妨碍或干扰了当局可能对仄阿米尔展开的刑事案件调查工作,因此以他们的诉讼是滥用司法程序为由,驳回此诉讼。
然而,上诉庭三司于2023年8月25日,推翻高庭的裁决,裁定合法注册的执业医生,可根据上述法令第19条文和1952年毒药条例,为治疗患者提供伊维菌素。
周一(3日)代表政府和卫生部出庭的高级联邦律师包括拉哈兹兰阿芬迪及刘洪斌,至于2名执业医生的代表律师则是以拿督古迪亚星为首。伊维菌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