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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公民权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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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联盟吁内政部 拆分修宪法案内容

(吉隆坡12日讯))呼吁内政部拆分有关公民权规定的修宪法案内容,先通过让大马籍母亲在海外所生孩子可自动依法获得大马公民权条文,但不纳入具争议性的其他3个事项。

内政部早苛拟议修改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文和第1(c)条文,即目前阐明的“父亲”改成“双亲其中一人”一词;然而,该联盟指出,修宪法案并不具有追溯力,意味着只有在修宪后出生的孩子,才受惠。

苏丽肯佩(右4)主持记者会,就政府在公民权方面修宪一事提呈反建议书;左起为吴秀玲律师、贝弗利乔曼、拉哈尤、莎米拉、哈提尼扎伊努丁、玛丽妮及比娜拉曼南。
苏丽肯佩(右4)主持记者会,就政府在公民权方面修宪一事提呈反建议书;左起为吴秀玲律师、贝弗利乔曼、拉哈尤、莎米拉、哈提尼扎伊努丁、玛丽妮及比娜拉曼南。

“对于修宪前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他们无法通过该法案自动获得公民身份,仍需通过第15(2)条款申请公民权。”

共有18个非政府组织,其中的“家庭前缘”主席苏丽肯佩今早在记者会指出,据了解,在今年3月该法案首次和7月18日二次提交国会审议之前,许多组织一再向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迪安、其他部长和议员们强调该法案的负面影响。

“然而政府打算按现行版本继续提交该法案,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来解决这些合理的担忧。”


其他3项具争议性的修宪事项,包括内政部拟议删除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文内的“永久居民”一词,导致双亲其中一人是永久居民且在国内出生的孩子,未来无法再自动获得公民权。

苏丽肯佩建议政府,在上述条文中的“永久居民”一词,加入“一个人出生且是”(“a person who was born in and is ”)。

“我们建议永久居民必须在大马出生,使其子女根据法律自动成为公民。“

她说,深受该法案影响的还包括持有“红登记”的原住民和被收养者。

“无论政府如何变动,我们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当前和未来的儿童的权利,以防止出现跨代无国籍现象。”

苏丽肯佩(左)在记者会上发言。
苏丽肯佩(左)在记者会上发言。

政府不应修改宪法第15A条款

苏丽肯佩指出,政府不应修改宪法第15A条款,即修正无国籍孩子申请公民权的最高年龄限制,从原本的21岁降至18岁。

她担忧,无国籍人士申请公民权的时间缩短了3年,这可能影响他们在申请公民权时的资格,尤其是对那些等待期间已接近年龄限制的无国籍人士。

“若上述修宪法案生效,政府应该给予无国籍人士3年的过渡期获得申请资格,让他们做好准备,而不是强制执行该法案。”

出席记者会者包括联盟项目协调员贝弗利乔曼、非政府组织“儿童之声”主席莎米拉、秋杰基金会联合创始人拿督哈提尼扎伊努丁、乡区人力资源发展组织(DHRRA)社会保护玛丽妮、非政府组织“家庭前缘”联合创办人兼首席协调员比娜拉曼南、吴秀玲律师及拉哈尤。

应撤除或暂缓拟议修改宪法第26(2)条款

苏丽肯佩也促请内政部撤除或暂缓拟议修改宪法第26(2)条款,加入“第26条第1款之后的第2款”(and Clause (2) after Clause (1) of Article 26),即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公民权,除非政府确认继续保持公民权会不符合公共利益。

她指出,由于大马不接受双重国籍,妻子必须放弃原国籍才能获得公民权,这将迫使女性为了公民权,而忍受婚姻带来的家庭暴力或虐待。

“我们建议政府,确保妻子在放弃其原国籍后不会被剥夺公民权,从而变为无国籍人士。”

内政部早前针对第26(2)条款提出修宪建议,即外籍妻子在获得大马公民权后,如果在2年内与丈夫离婚,那政府有权可褫夺其大马国籍。

提呈公民权修宪反建议书
修宪条款拟议修宪建议拟议修宪法案生效后的影响 潜在问题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文和第1(c)条文“父亲”替换成“双亲其中一人”大马籍母亲在海外所生孩子可自动依法获得大马公民权 仅受惠修宪法案生效后的出生者
第二部分第二附表第 1(a) 条文删除“永久居民”一词大马永久居民所生的孩子不再自动获得公民权 影响永久居民的无国籍子女
第15A条款申请公民权的年龄限制降低至18岁申请公民权的时间减少3年 等待政府决定期间可能达到年龄限制
第26(2)条款“结婚日期”替换成“通过登记获得公民身分的日期”若2年内结束与大马藉丈夫的婚姻,政府或剥夺外籍妻子的大马公民权 女性忍受家暴或婚姻虐待
(本报邓洁盈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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