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2日讯)上诉庭今早宣判,华小和淡米尔小学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到联邦宪法保障的权利,且华淡小的成立与存在,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苏邦莲为首的三司,是于今早在驳回4个非政府组织,寻求法庭宣判,华淡小的存在及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违反联邦宪法的上诉申请时,作出上述裁决。
(摄影:覃福荣)
另2名法官分别是拿督古纳兰和拿督阿兹祖。
这4宗案件上诉人的非政府组织,即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全国作家协会联合会(GAPENA)、马来西亚穆斯林联盟(ISMA)和大马穆斯林教师联盟(i-Guru),是针对吉隆坡高庭及哥打峇鲁高庭宣判它们败诉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申请。
阿兹祖今早宣读三司的判词摘要时指出,根据三司对联邦宪法第152(6)和第160(2)条款的解读,华淡小并不是宪法第160(2)条款所阐明的公共机构,因此使用非马来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不是官方用途。
有鉴于此,他说,根据宪法第152(1)(a)条款,华淡小获准使用非马来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联邦宪法第152(1)和第152(1)(a)条款阐明,马来语是我国的国语,但除了是供官方用途以外,没人应被禁止或阻止使用、教导或学习任何其他语言。
联邦宪法第152(6)条款阐明,“官方用途”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用途,而第160(2)条款阐明的内容包括“公共机构”意指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和法定机构,行使在中央政府或州政府制定的法律下所被赋予的权力。





4个非政府组织寻求法庭宣判华淡小使用母语教学违宪的案件上诉人和答辩人名单
起诉/上诉方:
1.莫哈末再益(身为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秘书)
2.再纳阿比丁(代表全国作家协会联合会)
3.阿米鲁丁(马来西亚穆斯林联盟主席)
4.莫哈末阿齐兹(大马穆斯林教师联盟主席)
答辩方:
1.教育部长
2.马来西亚政府
3.拿督刘华才(代表民政党)
4.阿索占慕尼亚迪(代表国大党)
5.拿督张盛闻(代表马华)
6.王超群(代表教总)
7.陈大锦(代表董总)
8.吉隆坡中华独中
9.杰纳马嘉尼山(代表大马Thamizhar协会)
10.峇布拉杰斯(代表霹雳Tamilar Thirunal协会)
11.卡尼亚颁(代表马来西亚淡米尔学校退休教师福利联合会)
12.王鸿财(代表大马华文理事会)、柏马鲁拉马亚(代表马来西亚淡米尔Neri协会)以及古马兰马力慕都(代表马来西亚淡米尔学校校友协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