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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身分 安逸住10年 印尼男判监1年

(马六甲25日讯)10年前以3000令吉购买他人大马卡,盗用他人身分工作至今,印尼籍鸡肉贩今日遭法庭判决坐牢12个月。

现年48岁的被告哈斯米再努今日向推事莎达希娜面前,直认不讳,宣判坐牢12个月,刑期从即日算起。

被告哈斯米再努(右2)盗用他人身分在我国生活10年,被判坐牢12个月。
被告哈斯米再努(右2)盗用他人身分在我国生活10年,被判坐牢12个月。

控状指他于今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甲国民登记局调查及执法组办公室,被发现拥有一名来自沙巴男子的大马卡,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e)条文。

根据案情,来自印尼棉兰的被告于2013年在甲市峇株安南批发公市,通过一名同乡介绍,以3000令吉购买到大马卡。

被告在事发时,在国民登记局接受调查时,发现被告拥有他人的大马卡,及通过系统找不到该大马卡记录。


主控此案的国民登记局主控官阿末阿米鲁该,被告以假大马卡享有国民的福利,包括到私人诊所看病,因此希望法庭严惩。

被告在没代表律师下求情时说,他需要供养妻儿及在印尼的年迈双亲。若被判坐牢,他可能不能寄钱回去给家乡的父母,希望能减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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