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12点后放爆竹烟花 可被控“扰民罪”
(吉隆坡17日讯)警方提醒民众,午夜12点后燃放爆竹烟花违法,可被控扰民罪!
警队秘书拿督诺西雅发文告提醒,民众在午夜12点后燃放爆竹烟花,不仅会扰民,还有可能构成危险,因此被视为一项过失,可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13条文下受到对付。
她说,违法者若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她说,若民众在燃放爆竹烟花时,刻意导致爆炸发生或收藏爆炸物,企图伤害他人或造成财产损失,则触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7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监禁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诺西雅劝告,民众应到空旷的地方燃放爆竹,以免妨碍公共秩序和扰乱地方居民安宁。
她呼吁,家长应在庆祝佳节时,时刻监督小孩燃放爆竹烟花。
警方在行动中,起获多种类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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