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9日综合电)中国上海一名男子因不满遗产分配方案,竟大闹葬礼,拒将母亲下葬长达7个月。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介绍,陈阿姨夫妻生育了三女一子,夫妻俩为减轻子女负担省吃俭用,并在女儿陪同下提前在某墓园购买合葬墓地。
墓穴证书的使用人登记的是夫妻俩的名字,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的名字,墓穴证书由长女保管。2016年,陈阿姨老伴离世,下葬于合葬墓地,墓穴证书之后交由王林保管。陈阿姨又提前就财产进行分配,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
就在陈阿姨因病去世,完成追悼仪式和遗体火化后,准备办理下葬时,王林因不满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竟当场大闹,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被拒后更拒绝下葬,令母亲一直未能入土为安。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7个月,三姐妹无奈将王林和墓园起诉至法院。

三姐妹诉称:
母亲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三姐妹诉称,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使用人,虽已去世,但应享受的权利不应被剥夺,王林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对墓穴的使用权。
三原告作为老人的亲属,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王林和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王林则辩称,下葬时间他另有安排,只是其中两个姐姐太强势,父母的遗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才未办理下葬手续,强调自己也是一气之下不同意将母亲下葬。
至于墓园辩称,按照规定,下葬手续须由认购人办理,但王林一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故墓园无法安排安葬事宜。
法院: 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
办理母亲骨灰下葬手续
法院认为,鉴于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序良俗,三原告作为女儿在其亡故后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该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下葬手续。
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林,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下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
王林在其力所能及之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系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下葬手续。综上,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下葬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指,王林作为人子,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拒绝为母亲办理下葬,并以此相挟,不仅侵害了其母亲享有的墓地使用权,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入土为安是人伦之大事,相较遗产之纠葛,孰轻孰重,不言自明。而据相关法律规定,墓穴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墓穴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墓穴作为一种特殊物品,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本案根据墓穴证书可明确得知陈阿姨是系争墓穴的使用权人,故安排陈阿姨下葬是符合墓地购买合同的约定的。
文:香港01
图: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