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选举委员会前副主席拿督斯里旺阿末强调,选举前或选举期间以捐款名义派现金给选民的行为,都可被视为违反选举犯罪法令。
他指出,即使派发现金者不是候选人而是外人,有关行为可被视为政党企图在选举期间获取选民支持,所以无论以什么名义都好,选举期间派发现金都算是企图收买选票。
“选举犯罪法令第10条文已阐明,向选民派发现金,都会被视为收买选票,是贿选的行为。

“派发现金期间还要求选民宣誓,这个意图不就更明显了吗?而且条文也阐明,任何人在选举前或期间,无论是自己或透过其他人向选民承诺提供金钱或任何回报,都会被视为贿赂选民。”
旺阿末针对伊斯兰党被指向选民派发现金,而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和国盟总秘书拿督斯里韩查再努丁形容这是在做善事,在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访问时,这么回应。
“不管他们怎么说都好,只要在选举期间向选民提供任何东西,都会被视为贿选,一旦证实有选区出现此事,且涉案者罪名成立,法庭有权判该区的选举成绩无效,必须补选。”
另一方面,伊斯兰党长老协商理事会主席拿督哈欣雅欣,和该党署理主席拿督斯里端依布拉欣则否认该党派现金给选民旨在收买选票说法;前者指做慈善与贿选是要看派发现金者的行为,而后者则指该党无法阻止支持者捐献给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