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9日综合电)因涉及多项贪污罪名正在服刑的台湾前南投县长李朝卿,其涉及的94宗贪污指控去年在台湾最高法院进行第二次重审(更二审)法院周四裁定其中81项罪名成立,分别判刑5年半至6年2个月,总计刑期超过400年。
判决指出,李朝卿在2005年到2012年间利用担任县长外判工程的机会,向内定承包商各收取1万到71万元不等台币,下同,约1464至10万3980令吉)回扣,不法获利328万多元台币(约48万令吉)。台中高等法院在第一次重审(更一审)时以李收取回扣共103罪判刑共21年。
上诉后,最高法院对于李涉犯94罪部分,认为重审没有调查他实际分得的回扣金额,因涉及量刑轻重及犯罪所得计算,当时均撤销发回更审。

经审理,第二次重审的94项罪名当中90项被裁定成立,经合并后为81罪,分别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总计超过400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