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据2020年修订的1967年报穷法令,破产门槛已从5万令吉提高至10万令吉,这是继2017年门槛从3万提高至5万令吉后,在短短几年内二度提高门槛。
报穷局指出,一个人只能在接获庭令后,才能被宣告破产;若负债人所欠债务达到10万令吉,债权人可以对负债人提出破产申报;负债人也可以在该法令下的第7条文,自行申报破产。

“属于破产人的所有无担保财产,将归属于报穷局总监,总监有责任将所有此类资产变现。”
《星报》报导,报穷局指出,出售上述财产所得,将在债权人已提呈债务证明并获得报穷局总监接纳后,分配给债权人。
该局说,一旦破产令已发出,破产者不允许将其财产移交给第三方。
破产者也受到一些限制,包括无法成为立法者、公务员、或在法定机构、注册社团或组织,担任部分职位,无法从事的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清算人、工料测量师或公司董事。
破产者也无法单独、合伙或在公司名义下展开业务,同时不能在亲戚的企业工作。
“当你被宣告破产时,它不会剥夺你继续当前工作或获得新工作的权利。 但是,破产者应检查他的聘雇合约或其他公司文件是否有任何相关规定。”
报穷局说,任何破产者接获的金钱或酬劳,需归属于该局总监,以酌情分配给债权人。
另外,破产者可使用现有信用卡支付最高1000令吉,若超过该数目就需通知银行或金融公司,以便让后者决定是否继续贷款;若破产者未通知,将被视为违反1967报穷年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