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一马发展公司(1MDB)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依斯迈认同辩方主张,根据该公司章程第93条款,该公司顾问局主席,没有权力自行提供董事局建议。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25项涉及挪用1MDB公司资金的滥权和洗黑钱案件今日在高庭续审,依斯米继续出庭供证,以接受辩方律师盘问。
辩方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盘问证人时指出,1MDB公司章程阐明,该公司顾问局成员不应少于4人和多于8人,而首相理应出任该局主席。
他说,根据1MDB公司章程第93条款,1MDB顾问局在有关该公司投入的业务和投资事宜上,是董事局的顾问,并在董事局寻求建议的任何事宜上,提供他们的建议和看法。

他指出,根据上述条款,1MDB顾问局主席并没具备独立于顾问局的角色,因此董事局必须向顾问局寻求建议,而非顾问局主席,获依斯米证实。
因此,沙菲宜接着主张,根据第93条款,1MDB顾问局主席并没有任何权力,自行给予董事局建议。
依斯米答说:“根据这(条款),是的。”


然而,主控官慕斯达法副检察司在此时提出反对,说明辩方的上述盘问是属寻求证人陈述意见的证供(opinion evidence)。
沙菲宜反驳说,这并不属是寻求证人陈述意见的证供,因为1MDB的所有人员,都需按照公司章程行事,而辩方挑起的上述事宜,是公司章程已阐明的条款。
他主张,根据1MDB公司章程第93条款,纳吉只是顾问局主席,并没权力自行给予董事局建议,反之顾问局则可以这么做。
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最终说,由于这是辩方根据公司章程所提出的辩护,因此他允许辩方继续就此盘问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