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42岁华裔女子在10岁时,父亲单方面改信伊斯兰,但她在成长过程中一直信奉佛教,然而高庭今日却无法合法地恢复其佛教徒身分。
高庭法官拿督诺林引用联邦宪法第121条款说,民事法院不宜决定任何人皈依的有效性,尤其是一个人是否是穆斯林,因为此事属于伊斯兰法庭的管辖范围。
法官指出,那些寻求脱离伊斯兰的程序,必须通过伊斯兰法庭。
“一个人不能单方面凭自己的意愿,脱离伊斯兰。

“但申请人有权信奉和实践她选择的宗教,她并没有被剥夺获得法律救济,她仍可寻求从伊斯兰方面被释放。”
法官说,正确渠道是回到伊斯兰法庭,并根据2003年雪州伊斯兰行政法令第61(3)(b)(x)条文,伊斯兰法庭有权宣布任何人不再是穆斯林。
“此后,她可以继续要求改教注册官删除她的名字,并申请改名和从她的身份证名中删除伊斯兰这个词。
“因此,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报导,这名女子于1980年出生于新加坡,当时她的父母都信奉佛教。
她的父亲于1990年2月改信伊斯兰;同年10月,父亲单方面将她改信伊斯兰,并在她10岁时将她在雪州宗教局登记为穆斯林,并给她取了一个新名字。
然而,女子说,她的母亲并没有成为穆斯林,也从未允许父亲将她从佛教改为伊斯兰。父母后来于1993年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