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一名吉隆坡市政局行政助理官员因向2名清洁承包商持有人收取2700令吉贿赂,今日被控上庭时俯首认罪,被判1万8000令吉罚款。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需以15个月监禁取代。
控状指出,被告莫哈末哈尔菲(45岁)被指在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接收来自2名清洁承包商持有人,汇入其马银行美丹端姑分行银行户头的贿款,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官罗芝娜在宣判前劝告被告,要成为4个孩子的良好榜样,切勿作出犯法行为。
“现给你最后机会改过自新,虽然你承认错误,但很不幸这错误是由一名公务员所犯。你待在监狱长达6天,法庭希望这让你吸取教训。”
被告随后也回应,表示明白。
法官宣判,第1至第3项控状,每项罪名被判3000令吉罚款,否则以2个月监禁取代,至于第4至第6项控状,每项罪名被判3000令吉罚款,否则就以3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代表律师为拉斯苏里安,此案主控官是法迪里副检察司。
法迪里随后告诉记者,被告还会被控另外86项控状,此案将在本月19日过堂。
去年3月12日,被告也被控120项收贿控罪,但他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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