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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动态◢ 取代IPCMC 撤惩违纪警员权限 IPCC法案呈国会

(吉隆坡26日讯) 国盟政府今日提呈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IPCC)法案一读,以取代2019年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法案,但在新版本法案,已撤除委员会向行为不检警察所能采取的纪律权限。

同时,在新法案的第43条文阐明,这委员会没有任何的检控权,除非获得主控官的批准。

内政部第一副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

(视频拍摄:徐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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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法案第30(1)条文阐明,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成立投诉委员会后,并在法案第29(2)条文下,考虑投诉委员会的建议后,可采取的行动,包括把涉及的警员交给相关单位调查和处置。


法案第30(1)(a)条文阐明,若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发现受查的警员,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4项主要罪案,需要把投诉委员会的建议提交给反贪会。

法案第30(1)(b)条文阐明,若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发现受查警员,抵触任何刑事法典,就需要交由相关的执法单位处置。

法案第30(1)(c)条文则阐明,若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发现受查警员,抵触上述(b)(c)条文以外的罪名,则需要建议向警员采取的纪律行动给警察委员会。

法案第30(1)(d)条文阐明,一旦调查后发现投诉不成立,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需知会受查警员的部门总监或主任。

不过,法案第30(2)条文说,若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不满意投诉委员会给的建议或调查结果,可在法案第29(2)条文下,成立一支特工队做进一步调查。

法案第30(3)条文阐明,上述委员会需要记录一切的结果,包括知会投诉者该委员会采取的建议和行动。

根据希盟政府提呈的法案,这法案阐明,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必须设立纪律委员会,赋权后者援引2019年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法案,针对犯错的警队成员发出警告、罚款、撤去受薪资格、展延调薪、减薪、降级或革职。

纪律委员会可同时施予上述任何1项或多项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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