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日综合电)台湾一名方姓男子2013年间因阴茎疼痛求助欧姓泌尿科名医,名医怀疑是阴茎癌,在病理报告未出来前即切除阴茎。
事后得知只是脓疡,方某气愤不已提告,台中地方法院参考第三方鉴定认为处置符合医疗常规,判处名医免赔,方某一、二诉都败诉,可再上诉。
台中地院判决书指出,方某在别家医院诊断出阴茎有硬块达6个月之久,经人介绍求诊欧姓名医,方某指出,名医安排“核磁共振MRI”、“全身骨骼核子医学扫瞄”、“抽血”及X光等检查。
但检验报告尚未出炉前,名医就研判罹患阴茎癌,安排做膀胱镜检查与阴茎切片手术,数天后,上述检验报告出炉,并未发现罹癌或癌细胞转移迹象,名医却不告诉他与妻子,就进行阴茎切片手术,把阴茎全部切除。

检验确认患脓疡
方某表示,事后病理检验确认只是罹患脓疡,并无恶性组织,造成身心莫大损害,求偿生活费用、减少劳动能力损失及精神慰抚金等891万余元台币,另外,侵害方妻配偶权部分,应赔偿650万元台币,合计1541万余元台币(约206万令吉)。
欧姓名医答辩,他与放射科讨论,方某有血尿症状,认为罹患恶性肿瘤的机会很大,手术前一天,他向方某说明需做“部分阴茎切除手术”,建议先做膀胱镜检查与阴茎肿瘤切片,“但是如不可行,还是建议要做肿瘤及部分阴茎切除手术”,方某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名医表示,手术之前,又告诉方某,如果不得已,还是要做“部分阴茎切除”,方某同意,手术过程中,他发现肿瘤界线不清楚,和尿道沾黏无法分离,如果只切除肿瘤,不切除阴茎,不可能将肿瘤完全切除,遂先中断手术,与方妻讨论,得到方妻同意后,他继续手术并切除部分阴茎。
台中地院一审认为,依相关医疗文件,名医手术前曾告诉方某夫妻,方某所言“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足采信,另外,手术后方某阴茎仍有4.5公分,“并非全无长度”。
法院并委托林口长庚医院鉴定,认为名医已“善尽术前充分讨论之责,该行为符合医疗专业”,另外,台中地检署也曾委托卫生福利部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认为方某是“罕见病例”,名医所为符合医疗常规”,判决名医免赔,方某可再上诉。
文:综合报导
图: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