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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道路承包商收抵押金 诺奥马:杜绝“留手尾”

 (吉隆坡16日讯)巫统丹绒加弄区国会议员丹斯里诺奥马建议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让各地方政府向所有负责道路工程的承包商收取,以免承包商在完成工作后,却留下已损坏道路的“手尾”,该笔款项可做为赔偿金。

 他也是前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他说,一些承包商或许在完工后就留下手尾,这也迫使地方政府必须拨出款项,为承包商维修有关道路。

 “或者,是否能够维修法令,让各地方政府向承包商追讨相关损失,或者修正法令对付一些冥顽不灵的承包商。”

 诺奥马今日参与辩论2018年道路、沟渠与建筑物(修正)法案时,这么指出;而他也同意该部修正有关法案。

 房屋与地方政府部在昨天提呈2018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修正)法案,并修改第39条文,即任何人在没有获得当局批准下,若霸占行人道或街道,一旦罪成刑罚将从现有500令吉,提高至5万令吉。


 法案阐明,任何破坏属于地方政府所持有的道路、行人道、五脚基、工程和资产,一旦罪成,刑罚也从现有1000令吉,提高至10万令吉。

 法案也新增第39(3)和39(4)条文,地方政府有权指示破坏公共道路、行人道、五脚基、工程和资产的人,还原、采取行动或修改所破坏的地方,若有关人士不听取指示,地方政府有权自行展开工程,并向涉案的人士索取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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