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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彭麗君控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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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一 林冠英及彭麗君 料獲撤案

(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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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5日訊)消息指出,總檢察署料會在下週一(30日),撤回對檳州前首長被控濫權低價買屋,及女商人彭麗君被控教唆案的控狀。
 
此案在5月21日續審時,兩名被告代表律師向法庭要求,由於要呈交陳情信給總檢察署,檢討及撤銷兩人面對的控狀,因而要求展延此案,檳城高庭批准此案展至7月30日。
 
也是財政部長。
 
于2016年6月30日被控兩項罪狀,首控狀指他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的會議室,在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會議時,濫用檳首長的職權,讓他本身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lot 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于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他指于2015年7月21日,身為公共機構官員即檳首長,在賓鴻路25號門牌,在知道他和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下,以280萬令吉,即比市價427萬令吉低的價格,向彭麗君購買上述地段上的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則被指在2015年7月21日,在知道本身與她在公事上有關係情況下,教唆以280萬令吉—的價格,即低于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09條文,並與刑事法典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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